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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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 昌黎黄金海岸文昊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2017年7月1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为A:00404001252017一手贷0001213号)于2020年5月15日起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借款本金849007.38元及利息【2019年11月10日前的利息17332.51元;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逾期年利率7.35%计算(期间偿还的利息予以扣除)】;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对被告***坐落于昌黎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冀(2017)昌黎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冀(2017)昌黎县不动产证明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32元,由被告***、***均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