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银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2民初1917号 原告:温州银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德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芳,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温州银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温州银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予原告温州银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温州银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杜玉明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胡蓓蓓 书记员张嘉倩 |
| 裁判日期 | 2019-03-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