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2民初215号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分行,住***。 负责人:陈丹,分行行长。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分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分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夏晓峰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霄 书记员陈伊闻 |
| 裁判日期 | 2019-0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