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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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 江苏海源机械有限公司 盐城市南星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南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海源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70万元,并承担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盐城市南星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款项可交至本院执行标的款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滨海支行营业部;开户名称:滨海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帐号:62×××87)。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25元,由原告***负担935元,被告江苏海源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市南星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0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