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
江苏海源机械有限公司
盐城市南星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南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海源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70万元,并承担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盐城市南星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款项可交至本院执行标的款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滨海支行营业部;开户名称:滨海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帐号:62×××87)。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25元,由原告***负担935元,被告江苏海源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市南星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0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19-12-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