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浏阳市吉利印刷包装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浏阳市吉利印刷包装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浏阳市大瑶镇新银丰纸业经营部货款192171元; 二、浏阳市吉利印刷包装厂以企业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部分,由***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44元,减半收取2072元,由浏阳市吉利印刷包装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