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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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和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绍兴塔山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绍兴塔山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贷款本金12000万元,支付利息11269200元、罚息13789500元、复利1475426.9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3日,2018年11月14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 二、绍兴和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绍兴和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塔山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47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79471,由绍兴塔山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绍兴和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账号39××××01)。 |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