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广盈永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清远市广盈永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6000元及该款利息(从2019年10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元,由被告清远市广盈永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