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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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4执189号 深圳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张玉立: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深圳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玉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北海仲字第21-3047号仲裁裁决书中,要求张玉立“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截止2018年7月24日的利息合计2425.01元(其余利息以剩余本金2146.6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从2018年7月25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仲裁费100元,由张玉立承担”。执行过程中,张玉立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深圳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院决定对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北海仲字第21-3047号仲裁裁决书以和解履行方式终结本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