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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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和新昌县胜坚置业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