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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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昆明苏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昆明曼德琳商贸有限公司损失842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昆明曼德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昆明苏鑫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1253.4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昆明曼德琳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昆明苏鑫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33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昆明曼德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2530元,被告(反诉原告)昆明苏鑫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804元,鉴定费2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昆明苏鑫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2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昆明苏鑫商贸有限公司承担947元,原告(反诉被告)昆明曼德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17-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