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 二、被告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0%计算,利随本清); 三、被告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50万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22.19元,由被告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