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平波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省平波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3329.69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84元,保全费3929元,合计5313元,由被告江西省平波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执行时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7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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