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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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402执45号 舒先志与四川汇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402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汇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舒先志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四川汇信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汇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未能履行。遂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汇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843.69元予以扣划。其中:执行回转金额41264.40元、利息4914.29元、执行费683元。该扣划款已向申请执行人舒先志支付。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舒先志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川1402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第二项、第三项和执行回转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