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事(2019)赣0423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事(2019)赣0423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3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违约损失103327元及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12915.95元;

四、驳回上诉人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义务,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425元由上诉人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17628元由上诉人***承担14983元,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6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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