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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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已付) 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110000元。 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132.63元,核减保险公司垫付15000元,尚应支付35132.6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8元,减半收取计20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837元,由原告***负担1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