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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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截止2019年3月止的停窝工损失共计3724960元,并支付从2020年7月1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8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34072元;被告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7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