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福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26民初762号之一

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福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658862397XU。

法定代表人:尹清,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该支行客户经理,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该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福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福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诉讼保全费1043元,合计2238元,由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福支行负担。

审判员  覃 昀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刘宇峰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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