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福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26民初762号之一 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福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658862397XU。 法定代表人:尹清,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该支行客户经理,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该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福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福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诉讼保全费1043元,合计2238元,由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福支行负担。 审判员 覃 昀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刘宇峰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