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新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中乾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799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799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深圳市新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人民币27,999,957.50元及欠付利息1,573,998.62元,欠付罚息706,511.43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7年4月20日;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1,573,998.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125%计算;逾期罚息以27,999,95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125%计算;逾期罚息不计复利);

三、驳回上诉人深圳市新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976.37元(深圳市新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深圳市新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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