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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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南通海林集团有限公司 海安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6403号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 负责人:凌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崟,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学歌,该单位员工。 被告:南通海林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安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华。 被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洪新。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南通海林集团有限公司、海安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戈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玥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