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南通海林集团有限公司
海安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6403号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

负责人:凌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崟,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学歌,该单位员工。

被告:南通海林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安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华。

被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洪新。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南通海林集团有限公司、海安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戈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玥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9-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