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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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救护车费、交通费等73239元,汇至账号:62×××87,户名:***,开户行:河北省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徘徊信用社;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25625.94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127元,被告***承担11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