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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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宝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开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广州凯鸿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143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14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州凯鸿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市金宝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执行款1058302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4768893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11日;以105830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2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维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14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四、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金宝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凯鸿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9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952元,由凯鸿公司、***负担11089元,由金宝钟公司负担388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520元,由凯鸿公司、***负担10131元,由金宝钟公司负担3138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