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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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广州公交集团第二公共汽车有限公司20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增城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广州公交集团第二公共汽车有限公司136964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公交集团第二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3442.6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负担44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增城营销服务部负担3000元,由原告广州公交集团第二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98.6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442.60元,原告同意其中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原告给付,本院不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