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家口市新宇钢圈有限公司
山东三德利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张家口市新宇钢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三德利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货款118030.1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661元,由被告张家口市新宇钢圈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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