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信达瑞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信达瑞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租金225050.43元; 二、被告重庆信达瑞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管理费86198.56元; 三、被告重庆信达瑞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1月16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的电费2391.08元; 四、被告重庆信达瑞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1月16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的配电服务费923.52元; 五、被告重庆信达瑞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纳租金违约金(以每月欠付租金为基数,自2020年3月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每日0.03%的标准按月累计计算); 六、被告重庆信达瑞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纳管理费违约金(以每月欠付管理费为基数,自2020年3月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每日0.03%的标准按月累计计算); 七、被告重庆信达瑞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纳电费违约金(以每月欠付电费为基数,自2020年3月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每日0.03%的标准按月累计计算); 八、被告重庆信达瑞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纳配电服务费违约金(以每月欠付配电服务费为基数,自2020年3月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每日0.03%的标准按月累计计算); 九、被告重庆信达瑞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207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00.1元,减半收取计3200.05元,保全申请费2247.2元,均由被告重庆信达瑞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