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市龙祥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无锡市龙祥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740928.75元及利息损失(以401292.48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976971.88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362664.39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0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4107元,由无锡市龙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1227元,由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9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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