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猗县中晟孵化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尚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万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临猗县中晟孵化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崔某某工程款701285元及利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5年8月7日起算至履行完毕)。

二、临猗县中晟孵化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崔某某零星工程款350531.48元及利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5年8月7日起算至履行完毕)。

三、临猗县中晟孵化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崔某某砖、水泥、钢筋等款项12883.9元及利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5年8月7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上述一、二、三条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0元,鉴定费6000元,共计20880元,由被告临猗县中晟孵化基地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3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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