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云翔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4164号

原代: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忠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太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淼,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广州云翔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泽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云翔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5月22日向原告送达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缴,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路

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黄诗迪

裁判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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