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540013元(含质保金)、利息6256元,利息从2018年11月6日计算至2018年12月1日,以上合计1546269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227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7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585元。反诉受理费15389.8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