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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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西朔州山阴酉宜煤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共合创展投资有限公司退还9800万元及利息(以98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对山西朔州山阴酉宜煤业有限公司与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西共合创展投资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山西朔州山阴酉宜煤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800元,由山西朔州山阴酉宜煤业有限公司与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70900元,由山西朔州山阴酉宜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