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60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600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60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刘立卫、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向刘凡安支付截至2019年2月4日的利息人民币299271.23元,及以6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并给付至判决确定之日的利息;

四、驳回刘凡安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3318元(刘立卫已预交),由刘凡安负担50元,由刘立卫负担13268元。上述款项于执行时一并清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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