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60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600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60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刘立卫、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向刘凡安支付截至2019年2月4日的利息人民币299271.23元,及以6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并给付至判决确定之日的利息; 四、驳回刘凡安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3318元(刘立卫已预交),由刘凡安负担50元,由刘立卫负担13268元。上述款项于执行时一并清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