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颐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自由自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6479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

二、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64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认青岛颐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岛自由自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9月25日解除;

三、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64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青岛自由自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颐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34639元;

四、青岛自由自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颐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房屋租金351958.5元;

五、驳回青岛颐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青岛自由自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17元,由青岛颐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63元,由青岛自由自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8954元;一审反诉费用15919元,由青岛自由自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17元,由青岛颐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63元,由青岛自由自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89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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