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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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南通天成防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聚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费384417.4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4)。 二、驳回苏州聚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南通天成防雨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066元、保全费2442元,合计9508元,由南通天成防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直接缴纳至本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0),苏州聚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6元,由南通天成防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