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古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古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8949548.96元,利息(包含罚息、复利)3360503.62元(上述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7月14日,之后仍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各项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古田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 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古田支行有权对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详见附后《设备清单》)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 四、***、***、***、***对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的8669548.96元借款本金、利息(包含罚息、复利)及律师费1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古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792元,减半收取计75896元,由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