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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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1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变更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1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沧州宝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2元,由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96元,由上诉人***负担2292元,由上诉人***负担74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79元,由上诉人***负担4595元,上诉人***负担7107元,上诉人***负担38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