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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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宝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1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变更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1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沧州宝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2元,由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96元,由上诉人***负担2292元,由上诉人***负担74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79元,由上诉人***负担4595元,上诉人***负担7107元,上诉人***负担38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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