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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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衡水宜轩康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1,419.8元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1,260元(户名:***,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马陆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辅助用品费175.31元以及律师代理费1,000元(被告负担之款应直接汇入原告上述银行账号)。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97元,减半收取698.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