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违约损失193739.25元及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12915.95元; 二、被告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交付庐山西海巾口旅游镇西组团西南部A7A8地块V218栋101号商品房房屋钥匙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义务,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602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