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违约损失193739.25元及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12915.95元;

二、被告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交付庐山西海巾口旅游镇西组团西南部A7A8地块V218栋101号商品房房屋钥匙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义务,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602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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