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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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温县豫鑫仓储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温县豫鑫仓储物流服务有限公司219750元。 驳回原告温县豫鑫仓储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4元,减半收取231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