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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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西区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城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西区支行下欠借款本金19479.33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等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西区支行有权对皖F×××××号车辆行使抵押权,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西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