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静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909.54元、误工费923.94元(153.99元/日×6日)、护理费923.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40元/日×6日)、营养费240元、交通费200元、车辆维修费400元,共计5237.4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8元,被告***负担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