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正山伟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洛阳众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洛阳众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10000元、期内利息256541.85元、逾期罚息及复利(逾期罚息按年利率10.35%计算,其中30000元自2018年2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其中30000元自2018年3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其中30000元自2018年4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其中30000元自2018年5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其中30000元自2018年6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其中30000元自2018年7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其中30000元自2018年8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其中30000元自2018年9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其中30000元自2018年10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其中4340000元自2018年11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复利按年利率6.9%计算,23239.16元自2018年2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4575.79元自2018年3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7034.58元自2018年4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5990元自2018年5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6678.08元自2018年6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5645元自2018年7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6321.58元自2018年8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6143.33元自2018年9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5127.5元自2018年10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5786.83元自2018年11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正山伟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洛阳众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6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9767元。由被告洛阳众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正山伟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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