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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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新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伊春营销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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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伊春营销服务部赔偿***损失120,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赔偿***损失359,219.6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对此款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已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00元,由***和***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4,320.00元,由***负担82.00元、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伊春营销服务部负担1,063.00元,***和***连带负担3,18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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