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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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濉溪县濉溪镇人民政府返还原告安徽巨实置业有限公司土地协调款5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北环路居民委员会、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十南街居民委员会、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十北街居民委员会各返还原告安徽巨实置业有限公司土地协调款15万元及利息(均自2020年1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上述第一至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8元,由被告濉溪县濉溪镇人民政府负担1067元,被告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北环路居民委员会、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十南街居民委员会、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十北街居民委员会各负担32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