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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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给第三人***的各项费用332201.2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332201.2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0元,原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0元,被告***负担6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