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借款本金149989.44元及利息7389.48元,合计157378.92元(利息已按年利率9.0%计算至2019年3月12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主债权限额2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负担。

三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至浦江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入账号:20×××98,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48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裁判日期 2019-06-03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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