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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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森福新材料有限公司 淄博国安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俊楷工贸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森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283084.78元(利息截至2020年2月20日,2020年2月2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淄博国安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淄博俊楷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淄博国安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淄博俊楷工贸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山东森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32元(已减半),由被告山东森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淄博国安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淄博俊楷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森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淄博国安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淄博俊楷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