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深福保(集团)天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变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诉人深圳市深福保(集团)天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被上诉人***、***、***、***、***已付购房款1232514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1232514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7220.2元,由深圳市深福保(集团)天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385.1元,***、***、***、***、***负担21385.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