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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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贵阳鸿通运输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贵阳鸿通运输开发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被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负担20000元,由贵阳鸿通运输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