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陵区伟盛陶瓷经营部货款人民币97270元; 二、驳回原告海陵区伟盛陶瓷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2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3-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