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沃巴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乐清市华力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乐清市华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沃巴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签订的《零部件采购合同》;

二、被告安徽沃巴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清市华力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43211元及其利息损失38024.77元;

三、被告安徽沃巴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清市华力电子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利息自2020年5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直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10元,减半收取4805元,由被告安徽沃巴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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