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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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凯信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本息8740104.2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13日)及自2019年12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及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凯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凯远恒业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鲁凯树脂有限公司、***、***、***、***共同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凯信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981元减半收取计36490.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